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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
    【 作者·王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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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学大家族中,没有人会否认自然法学的产生时间最早,流派人物最多,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至少前现代是这样)。然而,在现代,尤其是在文化意义上的中国从近代向现代转化的当代,面对西方所谓“后现代”的话语主(导)权及中国不得不参与全球化的客观现实,自然法理念对于中国社会到底有无意义和价值?对当今和谐社会建构有无功用?如果说有意义和功用,它究竟是一个绝代佳人还是一个保媒牵线的媒婆?对自然法仅仅从功用的角度理解是不是足够?对此类问题的回答,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要完满回答这种问题,的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为这其中涉及到评判自然法的一系列理论问题,至少包括:自然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自然法为什么在西方法学界曾经长期占主导地位?自然法为什么在西方一度衰落以后又复兴起来?自然法与契约观念的联系区别在哪里?自然法与人权宪政的关系如何?自然法与法价值和价值理想为什么总被思想家扯到一起?自然法与宗教有何关系?历史上的中国有没有自然法?为什么?儒家理想法和道家“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联系和区别在何处?——等等,涉及到自然法的理论问题实在是太多了!应该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的前辈和同仁们对自然法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不同程度的思考和研究,伟大的歌德曾经说过:“凡是值得思考的事情,没有不是被人思考过的;我们必须做的只是试图重新加以思考而已——可是你的职责是什么呢?就是当前现实的要求。” 基于这样一个出发点,对中国自然法问题作如下思辨。 

      一、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只有实质“自然法” 

      探讨中国自然法复兴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前提是:中国古代到底有无自然法?这个问题尽管很无聊,但又不得不面对。说这个问题无聊,是因为这个问题存在时间比较长了,它是一个中西法文化碰撞时就必然产生的问题;说这个问题不得不面对,是因为它的确是一个涉及到如何思考传统法文化及其现代转化,特别是涉及到这种转化的思维方法论问题。 

      毋庸讳言,对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的回答,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这就是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中国古代与西方一样,存在着完善的自然法思想。历史的看,中国学者中最早认定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的学者当推上个世纪之交的学界巨子梁启超,梁氏在1904年所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断然宣称:儒家的法理学是自然法。此论一出,迅即在学界引起极大反响,从此以后,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的观点开始流行,并在二十世纪七十到八十年代盛行于中国台湾 。差不多与此同时,随着中国法学的逐步振兴和繁荣,有关法律思想史学和法律文化学的教材、专著、论文等大量在中国大陆问世,其中有关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的论述亦占相当比例 。此外,近年来一些学者在论文中也有谈到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问题,如有论者写道:“中西方法律传统都追求法的正当性,只不过西方称之为‘自然法’,中国叫做‘善法’、‘仁政’、‘王道’。” 可见,肯定说的势力和影响还是很大的。对于肯定说,如果说其产生的早期是受既自卑又盲目自大的“古已有之病”的影响,那么,现在看来,主张肯定说的理据和深层原因应该是民族心理的、民族文化的和法律思维方法的。 

      与肯定说截然相反,否定说断然否认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思想。否定说应该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西文化碰撞条件下得到迅猛发展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俞荣根先生《儒家法思想通论》(1992),此后,持否定说的学者越来越多。就笔者个人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宣扬和鼓吹否定说,起先与刘新老师等论辩,进而在教学中兜售,后又在《论中国传统法价值》、《法哲学论》、《中国法治的历史寻踪》、《社会主义法治论》等论文和著作中不厌其烦地、自以为是地不断深入充实否定说。然而,在这篇小文中,我准备部分地否定自己,即不再断然地否认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思想,而是将过去的观点修正为: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只有实质“自然法”。这种修正的理由如下: 

      其一,中国古代确实不存在原本意义上的、形式化的自然法 。 

      其二,中国古代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对良法的渴望,使我们没有理由、也实在不忍心否认中国古代曾经存在丰富的实质自然法思想。如果把这个问题稍微展开一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方面,法这种社会现象作为人生的智慧,尽管由于东西方之间人们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因而造成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产生了未必完全相同的法律智慧,但是,作为解决人际关系的人类的法律智慧而言,东西方的人们都会在自觉和不自觉中萌生一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冲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对自然法中的实质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就是形式和实质二者的统一,形式合理性虽然未必完全、但有时也需要实质合理性的支撑,况且,中国古代法律工具主义的功利主义倾向会将人们的法理念拼命地向实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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