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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作者·李桂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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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它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的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都以“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正确认识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平稳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 

      1、对于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在未到法院立案前,可以经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例如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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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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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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