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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新劳动法首案:员工讨要风险金胜诉获赔偿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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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简称“电器厂”)解除劳动合同后,54名工人为讨要工作期间被电器厂扣除的43万元风险金,在代理人赖新民的帮助下准备了近10公斤重起诉书,于2008年1月2日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2008年3月25日,金牛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都第一起劳动纠纷案……昨(24)日记者获悉,成都市新劳动法第一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加上法院判决的经济补偿在内,54名原告一共将获得近53万元的赔偿。

      焦点一:

      仲裁时效 未超申请期限

      在原告之一吴中华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经金牛法院审理查明,电器厂系旭光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吴中华原系电器厂职工,双方于1997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为“甲方(电器厂)根据乙方(吴中华)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国家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按月核发乙方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

      1999年4月起至2004年4月止,电器厂根据其制定的经济责任考核办法,按月从吴中华的工资中扣发部分作为风险金,累计扣发额为7960元。2007年9月24日,吴中华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器厂及旭光公司返还风险金7960元并支付赔偿金。2007年12月,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吴中华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日申诉时效,所以驳回吴中华的申诉请求。

      但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吴中华与电器厂解除劳动关系是在2007年8月以后,9月24日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没有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

      焦点二:

      未经公示 风险金为扣除工资

      对电器厂及旭光公司提出的“事实上所谓扣风险金系其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后内部的工资制度改革,是将扣除的此部分工资与其工作绩效直接挂钩,通过考核将扣除的部分和计件收入与奖金一并发放给原告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电器厂虽然可以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确定其工资分配方式水平,但在制定这些重要规章制度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应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向劳动者公示,但电器厂却不能充分证明当时已向职工公示,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从电器厂及旭光公司提交的奖金分配通知、各车间奖金分配表中虽然标注含风险金、考核工资等内容,但其中并没有吴中华签字,而在吴中华每月签字领取奖金的名单表中,并未注明含有风险金、考核工资等内容,所以不能证明电器厂在奖金发放的同时一并返还了风险金。

      一审判决 54名原告获胜诉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器厂应当向吴中华返还每月从其工资中扣发的部分共计7840元,同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法院要求电器厂应向吴中华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旭光公司对电器厂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中华支付上述款项。对吴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驳回,同时此案受理费10元由电器厂负担。

      “对这个审判结果我们觉得合情合理,54名原告不仅可以拿回本属于自己的工资,还可以依法得到25%的经济补偿金!”对此赖新民表示,一审判决中54名工人都获得了胜诉,但目前部分判决书还没有发到原告手中。而第一个拿到判决书的工人吴中华说:“看到判决书的一刹那,我感到十分高兴,感谢金牛法院对我们弱势群体的支持!”

      同时赖新民透露,由于电器厂不服金牛法院一审判决,已将此案上诉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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