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都‘人性化’执法了,你们还罚款”。在交管执法实践中,常常听到交通违法行为人这样说。细细揣摩,侧反映出极少数当事人对“人性化”执法涵义认识存在着偏差。“人性化”执法不等于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不处罚、违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不担责。对此,笔者认为:澄清“人性化”执法涵义对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和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性化”执法理念,是在坚定不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它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执法机关为了给公民提供更细致、更周到、更全面、更优质、更热情的执法服务,从而实现执法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崭新理念。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基于服务对象的需要,在依法行使职权范围内,端正执法态度、转变执法作风、改善服务方式、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质量的总称。它倡导的是以人为本。强调的是严格执法。致力的是热情服务。衡量的标准是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因此,“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是在严格执法基础上的“人性化”,而不能把“人性化”执法,偏向的理解为对违法行为不处罚、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不担责。
“人性化”执法理念的提出,有力地改善和端正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态度、转变了执法作风和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因执法过错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负面案件的发生,也使执法工作更加透明地摆在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了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少数当事人单纯地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态度要和蔼。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前种认识理所当然,它是“人性化”执法对执法工作者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性化”执法的外在体现形式。而后一种认识就带有偏向性,误解了“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要依法、严格按照程序执法这一重要内涵。其实,执法机关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是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理的,至于对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则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依照法律条规来决定。但是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是要依法担责,依法受到处罚的。
如果放任对“人性化”执法偏向认识的蔓延,将会给执法工作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如:一线交警就不计其数的受到这种认识造成的行为的冲击,在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时,本身依法有据,有礼有节,而由于当事人对“人性化”执法认识上的不全面,把交警的执法行为看成是乱执法、乱作为、乱罚款,因而百般叼难、辱骂执勤民警,更有甚者当着民警的面撕毁罚款单,交警有时可谓忍辱负重。
“人性化”执法,就是要把合法、合理的原则贯穿到执法与配合执法的过程之中,坚持把以事实为依据融入到亲和、明理、配合、支持、担责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 “人性化”执法的深刻内涵,营造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执法秩序的良性循环,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执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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