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原判决机关撤消原判并予以改判。
据了解,淮南市美格企划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公司)与淮南市鼎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3月31日某区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美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效力后,美格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07年3月10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审查案宗时发现,美格公司与鼎力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2003年6月至10月间,鼎力公司多次到美格公司办理喷绘业务,鼎力公司先后5次支付给美格公司制作费7000元。2003年12月21日,鼎力公司向美格公司支付2000元,该公司经理并向鼎力公司出具了欠条,并双方约定将未结欠款在2003年12月30日前结清,若不能一次全部结清,余款在春节前一次结清”,直至2004年1月1日,鼎力公司只向美格公司支付2000元,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美格公司将其鼎力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支付余款。该区法院经审查后以“原告所提交的定制费部分被告不予认可,结合原告的其他证据,也不能准确反映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认定其判决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于2007年7月19日以淮检民行抗字〔2007〕21号民事提抗书提请抗诉。
2008年5月8日,案件发回重审,该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撤销了先前的判决并作改判。通过这一案件的抗诉,体现了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有力监督,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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