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7月19日、20日,本报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合作举办了“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案和谐案理论研讨会”。会议围绕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曾办理的一起精品案展开,重点探讨了应以什么样的理念来打造精品案和谐案。
为什么要打造精品案和谐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在发言中指出,在第22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我提出要把死刑和重大案件办成“铁案”,把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包括社会关注的案件办成“精品案”,把大部分案件办成“和谐案”,这主要是基于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当前,法院审判任务非常艰巨,我们全省法院一年办理各类案件80万件左右,平均一名法官一年至少办案70件,基层法院一名法官一年办案100多件,优秀法官一年办案200件以上甚至300件以上,法官长年超负荷运转。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精品案,这个提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所以我们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三案”。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一点也不能马虎,必须办成铁案,什么时候都要经得起检验。新型疑难且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要办成精品案,要经得起推敲,不管谁来讨论、研究都能站住脚,能够为全社会提供处理纠纷的标准。当然,这部分案件是少数的。其他大部分案件,可以办成和谐案,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就应该认为是合格的。
在第22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我还提出了“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考虑:
一是党的十七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强调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要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具体到法院工作中,就应当以当事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应紧紧围绕维护、实现、发展当事人的权利来进行,司法改革也应将重点放在怎样发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
二是要做好法院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就要坚持以当事人为本。法院行使司法权,离不开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司法活动,当事人对司法工作具有本源的意义。所以要想做好法院工作,最根本的就是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把当事人的工作做好了,法院的工作就做好了。做当事人工作的水平提高了,司法水平也就提高了。
三是要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司法公信力,也要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去年,山东法院办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93%;通过二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99.3%;经过再审程序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一般达到99.8%以上。这个“产品质量”应该是比较高的。但是为什么当事人还有意见?我们认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态度问题、审判作风问题。虽然办的对,但态度不好,效率不高,判决后执行不了,当事人因此有了较多的反映。我们提出以当事人为本这个理念,就是要求广大审判人员要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当事人,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要以自己为本,不要有官僚特权思想,不要有衙门作风。今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审判作风整顿活动,要求法官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解决审判作风问题。
四是新形势下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惩罚犯罪、打击敌人,而是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全省一年有80多万起案件,刑事案件只有4万多起。因此,在第22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我们明确提出把化解矛盾作为法院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和落脚点,不仅仅满足于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而且要切实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对每起案件的处理,都要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国家、社会和我们党之间的矛盾。
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作用就是更好地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我们提出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就是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态度、作风问题,解决好工作的重点问题。整个法院的工作应紧紧围绕当事人进行,积极的方面要为当事人服务,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同时,消极的方面也要围绕当事人去做,如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反腐败问题等,也要以当事人为本,要围绕怎样防止当事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诉讼利益进行。
当然,以当事人为本只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院工作中的一种具体、直观的体现和要求,但在法院工作中以人为本并不局限于以当事人为本,还具有更高、更深和更广的立意。法院工作归根结底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断反映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从更深层次上履行好政治职责和法治功能,维护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如何打造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案和谐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曾办理了一起“狗不理”商标侵权案,他们以该案为视角,介绍了打造精品案的经验: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取得“狗不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1999年,“狗不理”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经营狗不理包子,使用和悬挂了带有“中华老字号 狗不理包子”、“中华小吃 狗不理欢迎您光临”等字样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在饭店使用的名片和价格单上,也出现了“狗不理传统名吃”和“中华名吃狗不理包子”文字。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权利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了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权利强弱区别保护的原则和禁止混淆的原则,依法判定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使用“狗不理”。
此案宣判后,社会各界对该案给予了较大关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40余家新闻媒体报道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全文刊登了二审裁判文书,《人民司法》2008年第12期也将刊发案例评析。
该案之所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缘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本案在审理中始终坚持了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是围绕当事人展开的,当事人有了纠纷不能自力解决,因而寻求公力救济起诉到法院,当事人是全部诉讼活动的“起点”和“终点”。同时,当事人是纠纷的亲历者,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客观上有揭明案件事实的义务,主观上有揭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就要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始终坚持审判工作的开展依靠当事人,审判工作的成果由当事人共享。
二是本案在审理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自觉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利益衡量。“狗不理”案件中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名称权均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两种权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评断、分配、协调就成为处理案件的关键。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对被告无恶意使用的“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菜品名称予以保留,又根据权利强弱区别保护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对被告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用于广告、宣传牌匾的行为予以了制止,有效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本案把以当事人为本作为裁判价值评断标准,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当事人是人民的一部分,法院是通过服务于当事人而服务于人民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要以当事人为本。以当事人为本现实表现为诉讼中的个人,但其实质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以当事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即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是司法工作评价的主体。
司法判决应当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要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取决于司法判决自身的技术性和伦理性。司法判决的技术性是一个好的判决形成的基础和保证,这便是我们所强调的法律效果。但仅有技术性是不够的,司法裁判的过程、判决的最终结果要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这就是司法判决的伦理性,亦即社会效果。离开了社会效果,离开了伦理性,司法判决就会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越来越大。不论裁判适用的法律如何精确,推理如何严密,技术如何到位,任何不切实际、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的裁判结果都是不适当的。
“狗不理”案在办理过程中,法官就始终注意把握裁判结果能否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如果不考虑被告因历史原因长期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这一事实,绝对禁止被告经营这一名优风味小吃,喜爱这一口味的老食客恐怕也不会答应。
四是本案在审判作风方面,坚持以当事人为本,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救济,而且使当事人受到了体面和尊严的对待。法官要真诚地倾听当事人的呼声,真情关心当事人的疾苦,其角色和行为形态要有亲和性,这样才会使当事人感受到在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受到了应有的尊重,从而提高裁判的正当性。本案坚持用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在庭审的各个环节始终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赢得了当事人对判决的尊重。
以当事人为本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它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当事人的信赖和社会公众的评判作为检验司法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它既是一种司法价值观,也是一种司法方法论。
无论是精品案还是和谐案,都离不开法官的高素质。只有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审判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才能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以怎样的理念打造精品案和谐案
到会的学者就山东高院提出的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进行了研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旺生认为,提倡以当事人为本,是在司法特别是审判领域提倡以人为本的一个积极有效的举措;对正确树立司法和人民的关系、消除当事人的凄苦、转变群众对司法的负面看法有积极意义;对转变法官观念、体现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等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指出,从以人为本逻辑化的结果说,民事诉讼就是以当事人为本。具体来说:一是法院的职责就是审判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争端,当事人是我们服务的对象。民诉法不仅是法官的操作规程,也应是当事人的操作规程,不能把当事人当作审判的客体。二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不是说要学习英美的当事人主义。在举证中,除了当事人举证,还要有法院依职权调查。法官要从绝对中立走向适当干预,甚至要主动出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认为,以人为本是中国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也是司法权的应有功能。司法主要是在诉讼中展开,面对的是一个个具体的当事人,以当事人为本是把一个抽象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捕捉的存在,是在司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最好的诠释。司法中以当事人为本,应该还原到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上来。另外,还有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法官应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主导者、引导者和指挥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世远认为,以人为本在民事审判中,就是要求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要以当事人的诉求为中心,以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为目的,这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来说,贯彻以人为本,需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法官要有鲜明的服务意识和相应的服务能力,民事审判不应成为纯粹的法律技艺的竞技场,要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贯彻以人为本,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必由之路。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以明辨是非为前提。司法的权威不是来自于司法的威权,而是来自于司法的公信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谈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与以当事人为本中的当事人,有明显重合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前者是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后者是在特定的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人。要注意积极司法与消极司法的关系。从积极司法来说,诉讼要围绕着当事人的请求,要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要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从消极司法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要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法官要自觉地约束裁判行为,保持独立和中立。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认为,以当事人为本包含三点:第一,司法为民;第二,司法依靠人民;第三,司法服务于人民。以当事人为本,是要以当事人的诉权为本。从司法伦理来说,法官应当理解当事人需要,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及期待,既要运用专业的技术也要利用社会的经验,守护社会的良知,体现法律基本的价值;从司法权威来说,法官应与当事人保持距离,但不是远离当事人,要在意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的评价;从司法效果来说,要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司法的结果,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