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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语境的多重内涵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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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许章润 | 文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更新时间:2008-8-19    
                  
                 
               
             
             
              
                
                 
                  
                    
                     
                    
                   
                   



      就国家对于民族主义的回应来说,现代中国必须是一种民族国家体系,以对于公共权力和地缘人群的法权主义整合,对外彰显中国的主权性存在,为自己争得文化尊严和民族安全。



      今天在中国谈论各种“主义”,首当立足中国语境,庶几乎得其衡准。以刻下中国而言,下列三项因素是构成“中国语境”的基本因素。一是晚近十多年来民众日益觉醒和高涨的民主化需求,已然迫使公共权力以承诺逐渐推进民主法治安排做出政治回应;二是藉由法权体制和社会进步,最终完成从朝代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三是伴随着文化自觉,努力实现中国多种文化资源和西方舶来文化资源的和平共存与复兴。在此基本语境之下,其他的一切问题,均为二级问题。也正因为我们这个时代镶嵌在这样的语境之中,下列三个问题是讨论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等“主义”之际所不可回避的。



      中国在今天面临的首要政法问题是国家建构,这是伴随着经济成长而日益凸显的对于财富获取与占有的公平性要求所必然派生的政治话题,就中国而言,它是百年来按照现代民族国家样式重整中国文明共同体努力的最后一役。国家建构既是体现民族主义的政治形式,又是自由主义政治安排的法权落实,还是文化理想的自我理解,必须同时容涵民族理想和公民理想,处理文化认同与身份建构的冲突,调节公共理性与自由意志的纷扰,于妥协和互补中形成统一两种理想的政治与法律安排,从而提供十三万万人民共享的公共空间。就国家对于民族主义的回应来说,现代中国必须是一种民族国家体系,以对于公共权力和地缘人群的法权主义整合,对外彰显中国的主权性存在,为自己争得文化尊严和民族安全。



      另一方面,这种民族国家体制必须是惬意而合理的,从而换得自己的正当性。换言之,理想的现代民族国家是宪政主义规制的人世生活,中国非他,中华文明的宪政秩序也。由此,国家将自然人从市民转换为国民,进而造就为公民,而公民以选民这一最具价值象征与功能托付意义的法律身份来彰显其政治身份,没有民族国家这一历史—文化共同体的政治屋顶,即无此成员身份。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纠葛,于此略现一斑。



      凡此一整套价值和体制,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制度竞争力,也是民族文化享有尊严的政治理念基础。



      因此,所谓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这一思想主张,同时是一种政治方案,还是一种文化进路。今后数年,在完成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的意义上,如何协调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所分别蕴涵的民族理想与公民理想,将它们整合于现代宪政体制之中,避免二者的理论紧张和实际冲突,将会是中国不得不面对的理论课题,也是现实中肯定会屡屡凸显的难题。



      第二个问题是由此引发的文化多元主义。在过去文化帝国的意义上,不存在什么文化多元主义。文化多元主义是现代民族国家疆域内出现的课题,尤其是在英语移民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类新大陆国家,表现得尤为充分。德国、法国和英国等欧洲国家,在二战之后分别接纳了来自不同种族和文明的移民,同样遭遇此类问题。就中国而言,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可能提供的思路是,承认文化多元性,包括信仰多元性的私性表达,同时,提供分享的公共空间,使私性表达和分享的公共空间并存不悖,于妥协中消除二者的紧张。



      第三个问题牵扯到思想的现实性。在当今中国语境下,如何为各种“主义”寻找到制度和实践的落脚点,以此为契机,逐步推展,考验着我们的实践智慧。包括文化多元主义所提供的私性表达和分享的公共空间这一构想,以及协商式民主的理念,均须找到中国制度建设的落脚点,不管是规则文本上的落脚点还是以案例所表达的法学话语阐释的思路,才能发挥理念的制度引导功能。



      中国最近十来年中逐年递增的所谓“群体性事件”,其解决思路为此提供了个案样本。通常,群体性事件多半表现为弱势群体通过游行示威、集会、静坐和上访等等方式,申诉冤屈,表达利益诉求,希望公共权力给予重视,并获得公正解决。



      如果秉持现代法权主义思路,将凡此种种“事件”去事件化、非事件化,视为公民依法行使集体联合行动权利的常态常例,同时以法权主义安排恰予规制,可能是省察、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更加现实,也更加有效的路径。



      换言之,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



      第四个问题是为政治正义找寻新的正当性。晚近二十年经济成长的出色表现,为社会稳定和政治统治提供了相对充沛的正当性资源。但是,现在已经开始显露,未来还将愈益明显的一个迹象是,此种GDP正当性早晚会穷尽的。经济发展不可能是无止境的,长期保持10%以上的GDP速率,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必须要对政治统治的正当性质问做出切实的制度性回应,以寻找新的正当性资源来维持社会稳定和政统延续。



      在此情形下,政治正当性的竞争表现为制度正当性的竞争,制度正当性的竞争实质是意识形态正当性的竞争。公共权力倡言建设“主流价值观”,是一个信号,是有感于日益高涨的社会大众对于政治正当性的正当性质问,而重建政治正当性的政治自觉,值得欢迎,更待观后效。



      政治正当性、制度正当性和意识形态正当性的竞争背后,潜含着文化正当性的竞争。当此之际,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也好,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也罢,抑或传统儒学或者第三条道路,可能都会参与到竞争当中,由此可能藉由正当性的竞争而逐步造成一种多种思想和学说的宽容并存、多元竞争的局面。



      在此情形下,当局者循时以变,将政治从过去的神圣话语中解放出来,下到世俗人世打理日子的方式方法层面,而恰为一种实用主义。可能,以实用主义为核心的世俗理性主义,是对于某种政治神话的自我消解,而恰恰构成了完成政治转型的心理转机与思想契机。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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