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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1127号
原告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港工业区金丰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侯羽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刘栋,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厍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五厍镇中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丙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审计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园中路1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君、刘永禄,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
法定代表人宋国林,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厍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永林独任审理,11月18日,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上海新五厍私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案被告。后因龚永林病假,本案转由审判员徐东独任审理。2005年1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新五厍私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对此,本院已作准许原告申请撤诉的裁定。2月2日,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镇政府为本案被告。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和刘栋、被告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阮丙弟、被告审计局委托代理人刘永禄、被告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黄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诉上海锦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竹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02)虹民二(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锦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3,989.34元。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依法查明,被告实业公司在锦竹公司设立时,为锦竹公司出具了50万元“资金到位”的虚假证明,并且伪造了“农业银行进帐单”。被告实业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使得锦竹公司在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情况下成功注册,并最终导致了原告在与之业务交往过程中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实业公司应当对锦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锦竹公司的两位股东俞岗、陈惠珠在公司设立时并没有实际投入注册资本,但被告审计局下属的松江审计师事务所,当时作为锦竹公司的验资机构,却为其出具了出资到位50万元的验资证明。该验资证明显然与事实不符,其应当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该事务所在1999年8月被注销,被告审计局为其出具了企业法人歇业保结书,故被告审计局应当对锦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上海新五厍经济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城管委会)在锦竹公司设立时也出具了虚假的资金到位证明,故其对锦竹公司的债务也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该经济城管委会无民事主体资格,原属松江区五厍镇人民政府管理,现五厍镇已与被告镇政府“撤二合一”并为泖港镇,故被告镇政府对锦竹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实业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533,989.34元承担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审计局、镇政府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在锦竹公司设立过程中,被告实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审计局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经济损失的金额有异议。原告所讲到的执行案件情况不明确,该执行案件是否已中止执行也不清楚。事务所作为验资单位,其验资手续是完备的,并没有虚假验资。如果被告审计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应该是补充的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镇政府辩称:被告镇政府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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