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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4S”店导演车祸骗保被判处罚金18万元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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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8月17日 12:59:32 检察日报 

              为帮车主理赔,汽车销售“4S”店竟“导演”车祸骗取保险金。日前,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家“4S”店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8万元。
      这家“4S”店名为南京朗驰集团苏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据办案检察官说,最早的一起骗保案发生在2005年。当时,南京市民宋联




    荣驾驶在该店买的一辆轿车撞了电线杆,但因该车已过保险期无法理赔,宋联荣找到这家店要求帮忙,该店服务总监贺磊和服务经理接淼淼、赵西亮决定为宋联荣的车续保,再伪造交通事故骗保。当年1月,宋联荣在接淼淼、赵西亮的帮助下,将车开到南京市大明路一电线杆附近,故意将车撞向电线杆。事后,宋联荣向保险公司成功索赔到3.8万元,而他的车也被修好。
      没多久,赵西亮和接淼淼又“导演”了另一起车祸,骗保1.9万元。最后一次,贺磊和赵西亮帮助一名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车主陈刚,用“制造”车祸的方法骗保3.4万元。办案检察官查证,贺磊等人骗来的9万余元保险金全部上交到了“4S”店财务部。今年3月,“4S”店及其员工参与骗保案东窗事发。日前,贺磊、接淼淼、赵西亮分别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说法
      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宁生向记者介绍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本案中“4S”店3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帮车主制造车祸骗保,所得钱款全部交给单位支配,因此,该“4S”店属于单位犯罪。《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主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崔洁 肖水金 雒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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