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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
    【 法律文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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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79年7月8日
    『生效时间』1979年7月8日
    『法规联想』法律9篇23次 行政法规19篇45次 司法解释1篇1次 部门规章114篇138次 地方法规127篇194次 其他文件11篇24次 法学论文65篇85次 案例文书73篇170次 合同范本38篇69次 背景资料62篇87次  〖待检类别:〗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5篇5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案例文书8篇8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3篇6次 法学论文4篇7次 案例文书9篇1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14篇14次 案例文书6篇12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8篇8次 案例文书7篇8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1篇1次 部门规章2篇2次 其他文件1篇1次 法学论文6篇6次 案例文书10篇10次 合同范本1篇1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本条联想』行政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4篇5次 案例文书2篇2次 背景资料1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本条联想』部门规章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
    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3篇3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五、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原第九条第二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删去第十五条中“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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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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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引用的文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附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附英文)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附英文)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附英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部门规章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况时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制药企业有关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其他规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附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加(加拿大)税收协定和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附英文)
    案例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苏民三终字第07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苏民三终字第07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苏民三终字第060号
    刘建发诉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免职迫其辞职不成被解聘劳动争议案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诉福临门大酒楼归还其以董事会决议股东按投资比例以借款方式借出的借款案
    袁瑾不服成都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案
    法学论文
    企业应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权利限制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立法修正案·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
    顺德市陈村镇投资控股总公司诉松柏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案
    合同范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方案三: 适用于合资举办工程承包和咨询服务等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格式(附英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D)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
    立法背景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及新增法律法规
    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就出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共113件)
    地方法规
    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暂行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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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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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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