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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法律文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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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6年8月29日
    『生效时间』1996年10月1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2篇5次 部门规章5篇6次 地方法规199篇323次 法学论文15篇22次 案例文书19篇21次 背景资料36篇45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2次 案例文书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本条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本条联想』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2篇3次 案例文书11篇11次 背景资料13篇13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本条联想』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本条联想』案例文书5篇7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背景资料4篇4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本条联想』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本条联想』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本条联想』背景资料5篇5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本条联想』背景资料7篇7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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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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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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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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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引用的文件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
    部门规章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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